2025年海门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规范名称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牵头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0.1元入场捕鱼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0.1元入场捕鱼调整全区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海民发〔2025〕29号)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残、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 | 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0%,制定当地年度低保标准,2025年7月1日起为885元人/月。 | 区民政局 |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国务院《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省政府0.1元入场捕鱼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0.1元入场捕鱼调整全区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海民发〔2025〕29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2025年7月1日起农村特困标准为1155元/人/月,城镇特困标准为2030元/人/月。 | 区民政局 | |
3 |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当设区市CPI或scpl当月同比价格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 | 区民政局 | |
4 | 困难群众节日补助 |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0.1元入场捕鱼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0.1元入场捕鱼发放城乡困难群众节日补助资金的通知》(海财社〔2023〕4号) | 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三峡移民 | 每人600元,其中省补资金每人200元。 | 区民政局 | |
5 |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 《国务院0.1元入场捕鱼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省政府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省民政厅等12部门《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0.1元入场捕鱼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0.1元入场捕鱼调整全区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海民发〔2025〕29号) | 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 | 目前集中供养标准2989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2539元/人/月,困境儿童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执行。2025年7月起,集中供养标准30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2700元/人/月。 | 区民政局 | |
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0.1元入场捕鱼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0.1元入场捕鱼调整全区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海民发〔2025〕29号) | 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 2025年7月1日以后低保标准为885元/人/月,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40%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 | 区民政局 | |
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0.1元入场捕鱼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0.1元入场捕鱼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民事﹝2023﹞2号) | 为具有本市户籍和社保关系,持有残疾证,残疾等级评为一级、二级需要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 | 低保、低收入家庭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为200元,农村城镇每人每月为130元。 | 区民政局 | |
8 | 尊老金补贴 | 《0.1元入场捕鱼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财社﹝2022﹞47号)、《加快推进0.1元入场捕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3﹞19号) |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60元。 | 区民政局 | |
9 | 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 《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CPI或scpl当月同比涨幅在3%-5%(不含5%)之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n2;CPI或scpl当月同比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0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0.1元入场捕鱼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0.1元入场捕鱼下达2010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263号)、《财政部0.1元入场捕鱼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 260元/年/车主 | 区残联 | |
11 | 残疾学生教育生活补助和省外和省内部属高校江苏籍残疾大学生学费补助 | 省残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0.1元入场捕鱼调整残疾学生教育补贴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苏残发〔2024〕27号) | 教育生活补助对象:1、江苏省户籍,持有江苏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高中阶段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特教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前三年的学生)。 2、江苏省生源,持有江苏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大学生学费补助对象:江苏省生源,持有江苏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江苏省外各高校(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认证的境外院校,以及江苏省内部属高校注册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
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500元,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学年不低于2000元。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进行补助,本专科每人每学年省定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省定最高不超过12000元。 | 区残联 | |
12 | 水库移民补助 | 《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8号)、《国务院0.1元入场捕鱼完善大中形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国家核定登记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省核定的跨地区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和2006年6月30日前新增的三峡移民后代人口生产生活补助。 | 600元/人 | 区水利局 | |
13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财政部0.1元入场捕鱼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号)、《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0.1元入场捕鱼印发南通市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财农〔2017〕32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120元/亩 |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 |
14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 《财政部0.1元入场捕鱼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 | 参与单产提升项目的新型经营主体 | 根据总资金及通过验收的实施总面积测算,不高于100元/亩。 | 区农业农村局 | |
15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 《0.1元入场捕鱼印发2025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苏农业〔2025〕1号苏财农〔2025〕3号)、《财政部0.1元入场捕鱼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4号) | 参与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 | 实施主体验收通过后,补助320元/亩(省级标准170元/亩,中央标准150元/亩)。 | 区农业农村局 | |
16 | 油菜生产补助 | 《0.1元入场捕鱼印发2025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苏农业〔2025〕1号苏财农〔2025〕3号)、《财政部0.1元入场捕鱼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4号) | 参与扩种油菜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 | 根据总资金及通过验收的实施总面积测算,不高于150元/亩。 | 区农业农村局 | |
17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0.1元入场捕鱼印发《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4〕19号) | 购机户 | 根据文件定额补贴 | 区农业农村局 | |
18 |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7〕39号、苏农计〔2020〕18号、苏财农〔2020〕34号) | 生猪养殖户 | 病死猪80元/头 | 区农业农村局 | |
19 | 秸秆还田作业费补贴 | 《2021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实施指导意见》(苏农机〔2021〕7号)、《0.1元入场捕鱼下达2021年度第一批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1〕17号) | 实际种植户 | 30元/亩(省20元/亩、区10元/亩) | 区农业农村局 | |
20 |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0.1元入场捕鱼做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苏农渔〔2024〕3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0.1元入场捕鱼做好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苏农渔〔2025〕3号) | 对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管理的除帆张网渔船外的我区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 | 对其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行为,按照海洋捕捞渔船船长和作业类型分类分档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参照(苏农渔〔2024〕3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
21 | 海洋渔船灾害性天气应急避险奖补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0.1元入场捕鱼加强沿海渔港和渔船综合治理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意见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9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0.1元入场捕鱼做好海洋渔船灾害性天气应急避险奖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苏农渔〔2025〕8号) | 为纳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登记管理、遵守应急避险召回制度的我区海洋渔船所有人。海洋渔船需持有合法的船舶证书,并正常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作业。 | 对服从渔业主管部门灾害性天气应急调度指挥和按照应急避险指令落实避险措施的海洋渔船,按照船长和实际召回次数进行分类奖补。 | 区农业农村局 | |
22 | 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 |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财政部0.1元入场捕鱼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8号)、《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0.1元入场捕鱼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的通知(苏农办牧〔2024〕9号) | 畜禽养殖场 | (一)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先打后补”补助数量以本地出具的用途为屠宰的畜禽产地检疫数量为准(乳猪、羔羊等幼畜不予补助),补助金额=补助数量*补助标准,其中种畜禽补助应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畜禽引种证明(自繁自养的可不提供引种证明,但需提供自繁自养承诺书),具体补助标准如下:养殖周期70日龄以下的肉禽每羽0.08元,养殖周期70日龄以上(含70日龄)的肉禽每羽0.22元,蛋禽、种禽每羽0.50元,鹌鹑、鸽子等参照肉禽标准补助;商品猪每头2.68元,种猪每头14.4元;商品羊每只2.48元,种羊每只11.4元;商品肉牛每头6元,奶牛每头18元。(二)散养户。可由为散养户提供免疫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代为申领,补助数量以补助期内畜禽免疫针数为准,疫苗利用率按“50%”计算。补助金额=补助数量*单病种单针补助标准/疫苗利用率。单病种单针补助标准如下:高致病性禽流感0.14元/针;口蹄疫1元/针;小反刍兽疫0.6元/针。 | 区农业农村局 | |
23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0.1元入场捕鱼加力推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的补充通知》(苏农机〔2024〕17号)、《0.1元入场捕鱼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5〕59号)、《0.1元入场捕鱼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0.1元入场捕鱼实施202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苏农机〔2025〕4号) | 江苏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参照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的《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实行定额补贴 | 区农业农村局 | |
24 | 农业救灾资金补贴 |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 受灾农户 | 视情况确定 | 区农业农村局 | |
25 | 国有农场农工补助 | 《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完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的通知》(苏财农改办〔2022〕21号)、海门市人民政府0.1元入场捕鱼请求批准0.1元入场捕鱼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请示(海政发〔2006〕113号) | 农场在职职工(不含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 | 2006年核定标准 | 区农业农村局 |